我們建議:
1. 針對電訊及收費電視無理拖延客戶終止服務的問題,當局應研究要求收費電視及電訊商參加「消費者糾紛仲裁計劃」,制定客觀的「營運守則」,規定在合理時間內處理客戶終止及更改服務的要求。假如營運商被證實不合理拖延,當局有權發出譴責、警告,並以此作為考慮未來是否續牌的依據。
2. 當局應規定電訊或收費電視,須在消費者承諾使用服務前,先提供詳細的書面合約予消費者以有足夠的時間細閱條款,保障雙方權益。同時,應研究設立相關的消費者合約「冷靜期」,使消費者有權在服務生效前終止合約。
3. 當局應修改《電訊條例》,授權電訊管理局審核收費電視及電訊商的合約條款,從而刪除無理條款。
4. 修訂《商品說明條例》,把服務也包括在監管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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